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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申诉制度
时间:2017-08-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民事申诉制度
 
 
  刑事申诉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民事申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寨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5、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四)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书; 

    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3、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五)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受理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后,经审查,认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后,裁定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同级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进行监督。 

  (六)人民检察院可以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下列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1、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除外;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 

    3、案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的;或者案外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通过相关救济程序处理后仍不服的; 

    4、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 

    5、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6、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通过人民法院相关救济程序处理后仍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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