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风采
【办案故事讲述会】展播(三):不能小看的“小”案
时间:2023-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不能小看的“小”案


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岳敏


在我们日常案件办理中,不乏遇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但更多的却是盗窃、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这样的“小案”。“小案”虽小,却常见多发,又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小案”的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与安全感。


小矛盾引发大伤害

某天,犯罪嫌疑人韩某及其女友苗某和被害人曹某在一起吃饭喝酒。饭后,韩、苗二人准备离开时,曹某追出门谩骂,曹某与二人发生争吵并将苗某蹬倒在地,韩某见状与曹某厮打在一起,后被在场人员拉开。十几分钟后,曹某坐车准备离开,韩某挡在车前不让他离开,于是二人再一次发生了厮打。经鉴定,被害人曹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以“解疑”心态答好案件审查“考卷”

受理案件后,首先应该把握的就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检察官审查案卷,提出了两个问题:

第一:本案不是韩某单方面实施侵害,也不仅仅是韩、曹二人之间的互殴,案发时还有多人对犯罪嫌疑人韩某进行殴打,那么,韩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呢?

第二:韩、曹二人打架时,还有在场的其他人员也参与到了打架或者拉架中,所以不能排除他人造成曹某伤害的可能性。

带着这两个问题,办案人员仔细梳理在案证据,对现场监控录像逐帧研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重点对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部位、后果等进行全方位审查。

最终认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韩某并不是被动进行防卫而是主动的实施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另外,案发时其他人员仅对韩某进行了殴打,未对被害人曹某进行殴打,而且只有韩某在曹某左腿踢了几脚后,曹某就躺在地上无法站立,称自己左腿疼,证实曹某的伤害是韩某造成的。


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实质和解

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对不少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韩某与曹某已经达成和解,曹某也出具了谅解书,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办案人员向曹某对谅解情况进行确认时,感觉到被害人曹某仍对韩某心存不满,犯罪嫌疑人韩某也满腹委屈,和检察官说“明明我俩都打架了,怎么我成了犯罪嫌疑人,他倒成了被害人了。”

为促成案件的实质性和解,办案人员多次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让韩某清楚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另一方面,也让曹某明白自己在本次打架事件中存在的过错,促使二人真正的握手言和。


公开听证不起诉+检察意见书

《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注重通过不起诉释法说理修复社会关系,强化不起诉宣布效果...要以公开听证促进案件公正处理,坚持应听尽听...”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案发时双方处于醉酒状态,因生活琐事引起口角冲突,进而演变为肢体矛盾,而且韩某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和解,符合作不起诉处理的条件。

办案人员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会上各代表、听证员一致同意对韩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最后,我院对韩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此外,本案中除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相互殴打之外,还存在其他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但却未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因此,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据情节轻重对所有参与打架的人员给予相应治安处罚,让其提高法治意识,绝不再犯。

在我们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中,本案只是一个小小的缩影,但是体现了我们对于“小案”的办理态度,那就是“小案不小办”,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民生“小案”,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构建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更重责任。


检务公开
领导介绍
机构设置
政务信息
案件流程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互动平台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山西省隰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晋公网安备 141031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