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20日 15:42:1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南宁1月20日电(记者张爱林)仅凭由村委会主任个人与少部分群众签订的一份不加盖村委会公章的协议,就把本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划出经营林场。近日,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这样的协议无效。
1992年1月,天峨县向阳镇板龙村委会为新建一个村集体林场,便由村文书出面和六皮村民小组群众商讨土地出让事宜,并于当年1月19日晚到六皮村召集群众开会讨论,六皮村有12户人家、到会的仅有7户。1993年2月11日,板龙村委会主任和文书与六皮村民小组五户群众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协议书》,将六皮村1100亩(实际面积为2108.7亩)荒地出让给板龙村委会办林场,协议约定:“板龙村林场受益后,给六皮村民小组10%的经济利益。”板龙村委会得到这片荒地后兴办了村林场,先后在这块土地上种植杉木、板栗、桐果。1997年开始收成。2002年3月至2003年12月,板龙村委会均按10%比例3次付给六皮村2205元提成。
2006年10月20日,六皮村民小组将板龙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土地出让协议书》无效。
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板龙村民委员会与六皮村民小组达成的协议仅有板龙村民委员会主任(当时称“村长”)签名,未加盖板龙村民委员会公章(当时称“村公所”),村民委员会作为最基层的法人组织,与他人签订协议,不加盖单位公章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同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明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板龙村民委员会与六皮村民小组在划六皮村民小组的荒地作村办林场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人数不足三分之二,也未上报向阳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民委员会主任个人和村民小组的个别群众签订协议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这一协议无效。